English
维普艾克通用条款和条件——保养服务 (“条款和条件”)

1. 定义

1.1 JOS系指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北京维普艾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

1.2  客户系指向JOS购买服务、并受本条款和条件制约的一方。

1.3  协议系指双方签署的报价单、本条款和条件及其所有附件、和在以后由双方通过书面同意的修订或补充。

1.4  合同总价系指在客户和JOS之间已经达成一致的,在报价单中列出的服务的合同总计价格。

1.5  服务系指按照报价单中的规定需要提供的服务,提供服务的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900am-18:00pm,法定节假日除外。

1.6  设备系指报价单中规定的由JOS提供服务的设备。

1.7   一方系指JOS或客户任何一方。

1.8  双方系指JOS和客户双方。

2.   合同总价的支付

2.1       在报价单中已列出合同总价,合同价款一经支付,即是不可返还的。该合同总价包括了按照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进行征收的营业税或是其他税金。

2.2       所有的报价单的有效期为发出日期后14个公历日内,超过有效期则自动作废。

2.3       除非在报价单中另有规定,否则合同总价的支付方式为:在提供服务以前需要先行支付百分之五十(50%的不可退回的先期付款,并且在服务完成后并由JOS提交发票以后支付剩余百分之五十(50%)的合同总价。

2.4       客户不得以任何原因减少或抵扣合同总价,或是扣押应该支付的款项。

2.5       如客户未能全额按期支付合同总价,则在对JOS其它权利和补救措施不产生任何影响的前提下,JOS可以针对逾期支付的款项收取从到期日到实际全额支付日之间的罚金。罚金的支付标准为每迟延一天,应按到期未付金额支付千分之五(5‰)的罚金

2.6      一旦客户接受报价单,则无论是否存在理由,该客户都不得再全部或部分取消该报价单,除非是取得了JOS的书面同意则除外,否则客户将按照未提供服务价款的百分之一百(100%)向JOS支付违约金。

3. 除外服务

3.1       保养服务将不包括下列内容:
3.1.1       因下列原因而造成的对设备的保养、更换设备的零部件或延长服务时间:(1) 任何意外事故, 如设备进水等;(2)任何疏漏或对设备的任何滥用、不当使用如超出设计目的而对设备的使用;(3) 其它外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提供或缺乏设备安装或操作的适当环境,电力故障,缺乏适当或充分的电力供应,缺乏适当的空调系统或湿度控制; (4)使用了任何不当的、不适合的或有缺陷的软件;或(5) JOS之外的其它人员对设备进行了任何改动、修理、维护或其它工作;

3.1.2       对设备的任何就有耗材性质的部件的更换(耗材定义参见设备原生产厂商相关规定);

3.1.3       对设备的移位、搬迁或重置;

3.1.4       因设备的质量缺陷所产生的备件更换;

3.1.5       因发生任何火灾、事故或其它超出JOS控制的事件或事故所造成的设备故障或功能障碍;

3.1.6       客户未能让或拒绝JOS人员接近设备;以及

3.1.7       超出报价单中规定的服务范围之外的额外设备。

3.2       经客户之要求,JOS将向客户提供本条中规定的所有除外服务,但JOS可因此要求根据本协议之规定收取额外的费用。上述额外收费将由JOS每月延后予以收取,且客户应在相应的发票日之后的30日内予以付款。

4. 第三方当事人之工作
4.1           本协议不限制或排除JOS聘任其它第三方代理商、承包商、分包商或代表人提供本协议所述服务,但JOS仍需就上述第三方当事人履行的工作对客户负责。

5. 客户之责任

5.1   在整个本协议期间内,客户将承担如下责任:

5.1.1           客户应向JOS提供JOS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合理需要的任何信息、设备、文件和协助;

5.1.2           客户应准许JOS及其代理商、承包商、分包商和代表进入其现场和设备;对于JOS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合理需要的其它事项,客户都应予以履行;

5.1.3           客户应确保其已遵守并维持了用户文件中规定的设备使用的环境标准;

5.1.4           指定一名主要联系人(该指定主要联系人的详细信息见本协议以下条款的规定),以负责与JOS的所有协作事宜。JOS可将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发票、通信、文件和材料提交给该主要联系人。若客户对该指定联系人出现了任何变更情形,客户应将该变更及时告知JOS

6. 投诉和责任

6.1       若客户认为JOS未能适当履行本协议,则应向JOS发出相应的书面通知并同时提交所有的证据和文件。如有任何缺陷,客户应在发现或应该发现该缺陷时的14日之内向JOS发出通知。

6.2       客户应以各种方式向JOS提供协助,以使JOS能对客户声称的缺陷进行调查,并对该缺陷进行及时补救(若需补救的话)。

6.3       即使本协议有任何相反的规定,JOS向客户承担的全部损害赔偿,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或以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基于合同违约关系或侵权关系(包括过失)产生的,都将以本协议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20%)为限

6.4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因本协议之原因而使客户遭受的任何间接损害、惩罚性损害、附带性损害或继发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商誉损失、声誉损失、数据损坏或丢失、电子传输信息丢失或其它任何形式的特殊损害、间接损害或继发性损害),或因任何第三方当事人就本协议而向客户提出了任何诉讼、索赔请求或诉讼程序,JOS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此前JOS已预计到或已被告知可能产生上述损害赔偿或索赔请求。

7. 保密义务

7.1       对于为履行本协议之原因而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的所有机密信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予以保密。上述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数据、技术、专有技术、财务信息、商业信息、客户名单及其它信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为履行本协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而使用上述信息。

8. 终止

8.1       若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就该违约情形向其发出的通知后的30日内未能对上述违约进行补救,则对方当事人将有权终止本协议。

8.2       在下列情形中,对方当事人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已就一方当事人终止营业或解散发布了命令或通过了决议;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资产或大部分资产上设立的抵押权已被实现,或就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资产或大部分资产指定了接收人或管理人;一方当事人已被宣布破产或进入了清算程序。

8.3       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8.3.1          客户延迟支付本协议下的任何合同价款超过三十(30)天;
8.3.2          客户进入清算程序(不论是强制性清算或自发性清算,但如为了合并或重组除外)或破产;
8.3.3          客户与其债权人达成债权债务安排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做出任何转让安排;
8.3.4          任何客户财产被予以扣押或执行;或
8.3.5          客户停止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合同价款,或可能停止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合同价款,或客户被认为是资不抵债,或当合同价款到期后无力偿付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合同价款,或客户承认其无力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合同价款。

则在前述任何一种情形下,(1JOS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2)本协议未付合同价款及任何其他应支付给JOS的款项即视为立即到期,并按每天0.5%的比率按天计算逾期违约金,直到款项支付之日;(3)在不影响JOS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救济的情况下,JOS有权暂停服务直至客户全部支付延期付款。
8.4             无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而被予以终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终止前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义务都不得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9. 知识产权

9.1       每一方当事人都对其已有知识产权享有所有权。在未获对方当事人事先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对方当事人的公司标志、商标、商号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用于与第三方当事人的通信之中(包括广告或其它广告信息);但仅在以下情况除外: JOS可将客户的名称和公司标志列入其客户名单,用于宣传JOS和其产品和服务。

10.  不可抗力

10.1     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出现了违约情形,且该违约情形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或导致,则该方当事人都无需对其违约情形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下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超出其合理控制的事件。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台风、罢工、起义或暴乱、禁运或运输迟延、政府或军事当局的管制、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感染、通讯线路故障、供电系统不稳定或故障等。

10.2     在一方当事人已知悉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之后,其应立即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上述通知中应详细列明导致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情况。若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间超出了九十(90)天,则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将有权终止本协议。若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而终止了本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需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向对方当事人承担任何责任。

11.  无抵销

11.1     对于客户基于本协议规定而向JOS支付的所有付款而言,其都不得被进行任何抵销、扣除或提起反请求。

12.  额外服务

12.1     若经客户请求,JOS向客户提供了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养服务之外的其它额外服务,则客户应向JOS支付相应的额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数额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发出服务请求之日予以确定;若未对该额外服务确定价格,则其将按照JOS对该服务的性质和工作内容所适用的定价确定。

12.2     不论本协议的终止或合同到期有任何规定,如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且客户尚未与JOS就提供保养服务签订新的协议,在客户要求且JOS同意提供保养服务的情况下,则客户应该等服务将按照JOS届时所适用的价格按每次服务向JOS支付费用。

13.  不招揽员工

13.1      在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的一年内,对于JOS参与提供本协议所述服务的任何职员,客户都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予以招募或聘用,除非该职员已与JOS解除聘用关系达十二(12)个月以上。若客户违反本条规定,则JOS将有权从客户处取得一次性的损害赔偿金付款,该付款应相当于按照该被雇用职员与JOS解除聘用关系之时JOS向该职员支付的薪资水平计算的十二(12)个月的薪水(包括所得奖金)。

14. 可分性

14.1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任何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其它条款将仍有效。

15. 协议整体性

15.1     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有)将构成客户和JOS就本协议所述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且其将替代双方当事人此前就本协议所述事项所达成的所有协议或谅解。

16. 转让

16.1     在未获对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同意不应被不合理地予以保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进行转让。

17. 弃权

17.1     若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则其都不得视为该方当事人已放弃了该权利、权力或特权;若任何一方当事人仅行使了本协议项下的某一或数项权利、权力或特权,则其都不得排除该方当事人将来行使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权利。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权具有累积性特征,且其将为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救济权的补充。

18.  通知

18.1     所有和本协议相关的通知、认可、同意或其它的通讯都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必须通过以下的方式送达:

(a)      直接送到相应地址;

(b)      通过预付费的邮件寄到相应地址;

(c)      传真到相应传真号码

(d)      双方的通知送达地址已经在协议封面上明确给出但是如果收件方已经通知另外一方采用新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则必须送达该新的地址或号码。

18.2     通知在被收到时刻正式开始生效,除非在通知中给出了一个更晚的生效时间。

19.  适用法律

19.1     本协议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的管辖和解释。

20.  争议解决

2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该法律解释,排除冲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递交怡和科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21.  冲突

21.1     如本协议与就本协议所述事项相关的客户的任何采购订单、协议、合同、文件或其他类似文本中的条款和条件(无论是否签署)(“客户采购订单”)有冲突或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且本协议应作为唯一的适用的合同文本

()